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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士班

佛光大学人文暨社会科学学院语文学系
博士班修业规定
113924日第2次博士班修业规定暨课程规划小组会议通过
1131016日第3次博士班修业规定暨课程规划小组会议通过
1131016日第1次语文学系筹备处系务会议通过

【114学年度入学新生适用】
一、佛光大学(以下简称本校)语文学系(以下简称本系)为督促博士班研究生课业进修品质,依据本校「学则」规定,订定「博士班修业规定」(以下简称本规定)。
二、本系博士班研究生修业年限为二年至七年,研究生应修满专业科目,并通过博士学位考试,始得毕业。本系专业科目学分规定如下:
(一)须修满24学分,含:
1.必修6学分
2.专业选修18学分,其中得含跨校/系选课6学分。
(二)一、二年级研究生每学期须至少修读专业科目一门,修读上限为12学分(二年级下学期不设下限)。
三、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应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周结束前缴交「论文指导教授选定表」,经指导教授及系主任签证后,交由系方存盘备查。指导教授因故更换时亦同。指导教授以本系专任副教授(含)以上之教师为原则,但经系主任同意,得请其他系所教师担任。如拟请本系荣誉教授及校外教师担任指导教授,须经本系系务会议同意,本系并得要求以本系教师共同担任指导教授。未如期提出指导教授之申请者,将由系方指派指导教授。
四、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候选人资格之取得需已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应修满本系规定之毕业学分。
(二)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在修业年限中应完成「语文学系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核办法」所规定之学术活动积点。
(三)通过「学位论文大纲审查」。
1.论文大纲审查通过后隔一学期才能提出初审。大纲内容至少应包括「研究动机」、「研究目的」、「文献检讨」、「研究范围」、「研究方法」、「章节分配」及「参考书目」等部份。
2.本系博士班研究生须于论文口试前一个学期提出「学位论文大纲」,由学位论文大纲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,其委员组成为三位教师,指导教授为当然委员,另由系主任与指导教授商议两位校内外教师担任委员,此三位委员分别评分,平均七十分以上者,方视为完成「学位论文大纲审查」程序。评分未达七十分者,得于半年后再行提出。
五、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取得博士候选人资格后,学位论文之考试应经论文初审及口试。论文初审采取外审制,经指导教授核可后,由系方安排初审。上学期毕业者论文初审最迟于十一月一日前,下学期最迟为五月一日前提出。
六、本系博士班研究生论文初审通过后方能申请口试,但实际毕业时间,依学校相关规定办理。
七、本系研究生申请学位考试时,需先透过学校论文相似度系统比对,并检附论文相似度比对报告,相似度不得超过30%,方得进行论文口试;比对报告另提供学位考试委员参考。
八、其他未经规定事项,悉依本校学则及「硕、博士班研究生学位考试办法」等相关规定办理。


114学年度语文学系博士班修业规定与博士候选学术积点    ← 请点选我下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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