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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士班課程架構
佛光大學人文暨社會科學學院語文學系
博士班修業規定
113年9月24日第2次博士班修業規定暨課程規劃小組會議通過
113年10月16日第3次博士班修業規定暨課程規劃小組會議通過
113年10月16日第1次語文學系籌備處系務會議通過
【114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】
一、佛光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語文學系(以下簡稱本系)為督促博士班研究生課業進修品質,依據本校「學則」規定,訂定「博士班修業規定」(以下簡稱本規定)。
二、本系博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為二年至七年,研究生應修滿專業科目,並通過博士學位考試,始得畢業。本系專業科目學分規定如下:
(一)須修滿24學分,含:
1.必修6學分
2.專業選修18學分,其中得含跨校/系選課6學分。
2.專業選修18學分,其中得含跨校/系選課6學分。
(二)一、二年級研究生每學期須至少修讀專業科目一門,修讀上限為12學分(二年級下學期不設下限)。
三、本系博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期末考週結束前繳交「論文指導教授選定表」,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簽證後,交由系方存檔備查。指導教授因故更換時亦同。指導教授以本系專任副教授(含)以上之教師為原則,但經系主任同意,得請其他系所教師擔任。如擬請本系榮譽教授及校外教師擔任指導教授,須經本系系務會議同意,本系並得要求以本系教師共同擔任指導教授。未如期提出指導教授之申請者,將由系方指派指導教授。四、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候選人資格之取得需已符合下列條件:
(一)本系博士班研究生應修滿本系規定之畢業學分。
(二)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在修業年限中應完成「語文學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辦法」所規定之學術活動積點。
(三)通過「學位論文大綱審查」。
(二)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在修業年限中應完成「語文學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辦法」所規定之學術活動積點。
(三)通過「學位論文大綱審查」。
1.論文大綱審查通過後隔一學期才能提出初審。大綱內容至少應包括「研究動機」、「研究目的」、「文獻檢討」、「研究範圍」、「研究方法」、「章節分配」及「參考書目」等部份。
2.本系博士班研究生須於論文口試前一個學期提出「學位論文大綱」,由學位論文大綱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,其委員組成為三位教師,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,另由系主任與指導教授商議兩位校內外教師擔任委員,此三位委員分別評分,平均七十分以上者,方視為完成「學位論文大綱審查」程序。評分未達七十分者,得於半年後再行提出。
五、本系博士班研究生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後,學位論文之考試應經論文初審及口試。論文初審採取外審制,經指導教授核可後,由系方安排初審。上學期畢業者論文初審最遲於十一月一日前,下學期最遲為五月一日前提出。2.本系博士班研究生須於論文口試前一個學期提出「學位論文大綱」,由學位論文大綱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,其委員組成為三位教師,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,另由系主任與指導教授商議兩位校內外教師擔任委員,此三位委員分別評分,平均七十分以上者,方視為完成「學位論文大綱審查」程序。評分未達七十分者,得於半年後再行提出。
六、本系博士班研究生論文初審通過後方能申請口試,但實際畢業時間,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七、本系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時,需先透過學校論文相似度系統比對,並檢附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,相似度不得超過30%,方得進行論文口試;比對報告另提供學位考試委員參考。
八、其他未經規定事項,悉依本校學則及「碩、博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」等相關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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